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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8

经济合同纠纷是指行为人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经济合同纠纷,以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其侵害的是合同产生的债权。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亦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或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但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例如虚设担保固然是合同诈骗的一种手段,但不能据此认为凡是虚设担保的行为都是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虽然虚设了担保,但目的是为了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商业上利润的,则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行为人签订合同以后,事实上没有履行,但没有履行并不一定是合同诈骗,可能是行为人的经营困难造成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①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实真相,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②履约能力。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担保。③欺骗手段的程度。行为人是隐瞒真相、虚构履约能力,还是只在数量、质量等方面有某些不实之处。④履行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后,行为人是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行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坐等对方履约上当,在获得非法利益后,推托、搪塞甚至逃跑,还是对履行合同有较积极的态度,既取得一定的利益,同时又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因此对两者界限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是非常复杂的,必须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二者的区分是至关重要的。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上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我国著名的刑法学专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论述合同诈骗罪中曾精辟地指出:“行为人主观上以及实际行动中是否为履行合同作努力是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这更明确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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