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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离婚律师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盛琬刚律师  时间:2016-05-08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关于夫妻财产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过。特别是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问题,各个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判决。这周我重点学习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条文,并对其中的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一个详细的了解,结合各学者、法官的理论讲解,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思考。
 关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问题反应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为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孶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该字面上来理解,即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除孶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确定由“婚前”到“婚后”这个时间点?“购房”的时间点又从什么时候算购房成功呢?前者的答案很明确,从领取结婚证开始起算,其他的“订婚”、“举行婚礼”的时间点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而购房比较复杂,有人认为从签署购房合同后视为购房成功,有人认为缴付完房款后购房成功,也有人认为拿到“房产证”才算购房成功。我觉得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在购房中,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或者首付,这样才能算作个人婚前财产。不然如果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而实际支付房款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最后离婚时又被当做个人婚前财产来分配,对另一方明显有失公平。
     其次,如何理解第五条中的“孶息”、“自然增值”?我们都知道孶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孶息”。如果夫一方婚前继承了祖上的房屋,收入来源就是靠收房租,房租在法律上市属于“法定孶息”,如果这种孶息是被当做一方个人财产的话,那么对妻一方来说不公平。因为妻子每天辛苦挣钱要被丈夫分去一半,而丈夫每天在家收的房租却是个人财产。而且很多情况是丈夫的房子出租,但是妻子帮忙打理,也付出了劳动。因此这类情况下,不能教条式的照搬法条,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最高院吴晓芳法官的文章,我们也可以看出,最高院采取的观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婚后有另一方的劳动投入,也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一方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要区别于“投资收益”。如果一方婚前的财产,在婚后没有任何的投资性操作,那么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婚前买了二十万的苹果公司股票,结婚十年没有任何的操作,但是由于苹果公司产品销售好,企业股票大涨,离婚时二十万的股票已经涨到二百万了。这属于被动增值也是自然增值,不可预测,所以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但是同样的一方婚前购买了二十万的苹果公司的股票,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断地在操作股票。离婚时股票的价值达到了二百万,这就属于共同财产。因为期间有人力的投入,不管是夫妻哪一方的投入,在结婚后就是一个共同体,除非有《婚内财产划分协议》,不然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务中还存在另一种情况,股票账户虽然在一方名下,但其中既有一方婚前投入也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往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取款的情况,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同时也要考虑股市操作的频繁性,如果去跟踪每一笔的交易,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以双方结婚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股票市值减去该部分后再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样可以体现一方股票婚前的增值也是个人财产。
     纵观整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无一不透露出公平。任何人在婚姻关系中都是平等的主体,没有哪一方可以多享受权利而减少义务,没有人可以从婚姻中获取利益。在实务中,如果有无法解决的难题,不妨本着公平正义的角度去理解,也许可以将复杂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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