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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民间借贷律师重要提醒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0

在民间借贷中,为保险起见,借贷人往往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一些保险保证条款,但仍存在收不回借款的风险。

家住高新区的朴先生,虽然在借款合同中增加了房屋抵押和承揽工程的“双保险”,但依然遇到了麻烦。

9月20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起:借款拿房屋抵押

今年46岁的朴先生,是搞建筑工程的,他和周先生是生意上的朋友。2014年3月6日,周先生因生意需要,找到朴先生,想借款5万元。两人协商,如果周先生能给朴先生承包到工程,朴先生就白送5万元钱给周先生。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周先生向朴先生借现金5万元,用现住房作为借款抵押,由周先生夫妻二人签字为证。借款期限为一年。如逾期不还,朴先生有权拍卖周先生的房屋,偿还欠款。还款期限满一年,如果朴先生仍未得到周先生为其承揽的承包工程的承包权,朴先生要追加5万元本金利息,每个月为5000元。”

合同敲定后,周先生在借款抵押人栏签字,并代其妻李女士签字。中间人王某在担保人栏签字。

庭审:“保险”落空上法院

转眼一年过去了,到了周先生的还款期限,可周先生并未为朴先生承包到工程也未主动还款。这时朴先生想到了周先生的房子,可一打听才知道,他们虽然设定了房屋抵押协议,但对设定抵押物的房屋,双方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于是,朴先生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来到法院,一纸诉状将周先生夫妻俩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周先生夫妻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被告周先生辩称:“我确实向朴先生借款5万元,但是我们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果我为朴先生揽到工程,就不用还钱了。我已经按照协议约定,给他揽到了工程,所以,我不应该承担给付原告借款5万元责任。”

周先生的妻子李女士辩驳说:“借款协议中不是我签的字,借款与我没有关系。”

说法:拿房抵押需登记

最终高新区人民法院根据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朴先生借款5万元及相应的合法利息。

针对此案,中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华政勇说,本案中,朴先生与周先生订立并已实际履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周先生用其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因双方对抵押物未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无效。原告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于被告周先生提出的其已为原告揽到了工程,因被告对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奉贤民间借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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